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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2017年9月19日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葡京3522新地址,英文译名为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CSSS。会徽为圆形,中区一个运动的人体象征体育,三环交叉图形象征科学技术,二者融为一体,蕴含着体育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进步必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的理念。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由全国从事体育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和带领广大体育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推动体育学科和技术领域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为体育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和学生的职业发展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体育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繁荣体育学术、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为体育中心工作服务,为提高体育科学化水平服务,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和“科学引领体育、科技支撑体育”的指导方针。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葡京3522新地址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在体育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体育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普及体育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学健身理念与方法,开展青少年体育教育活动,向社会提供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体育素养。

(三)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活动,通过讲习班、进修班等多种形式,不断更新会员和体育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关科技产品展览展示,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多方科技合作。鼓励并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五)依照有关规定主办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论文专辑、科技文献、体育学术与科普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和其他技术资料;组织编写学科发展报告,引领体育学科发展;用各种方式传播体育科学技术信息。

(六)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境)外相关团体和体育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加强与国际、台港澳地区体育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合作;推举会员代表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七)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论证,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战略、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组织开展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机构和人员评价、科技项目的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工作,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作。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葡京3522新地址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体育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体育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体育科技人才。

(九)推动体育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维护体育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体育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为会员提供多方面服务和各种活动。

(十一)兴办有利于体育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葡京3522新地址、国家体育总局及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简称会员)、外籍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荣誉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科研院所与高校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其他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学生会员(Student Membership):在读的体育及相关专业的大学学生和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简称会员,Membership):在体育及其相关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士。

(三)高级会员(Senior Membership):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在管理岗位任重要职位的体育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四)会士(Fellow Membership):在体育及其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或做出杰出贡献人士。

(五)荣誉会员(Honorable Membership):为本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

(六)外籍会员(Foreign Membership):持有外国护照,对我国友好,学术成就较高,愿与本会合作的人士。

(七)单位会员:从事体育或相关领域工作,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科研、训练、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办公室审核,可成为本会的学生会员或普通会员。

(二)高级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2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办公室审核,可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

(三)会士由本人提出申请,2名会士推荐,经本会办公室初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成为本会的会士。

(四)荣誉会员由本会办公室提名,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可成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五)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2名高级会员或1名会士推荐,经本会办公室审核,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可成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六)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办公室审核,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2. 优惠参加本会及分会主办的活动;

3. 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或技术报告;

4. 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提供的印刷品;

5.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 高级会员及会士具有申请本会理事候选人的资格;

7. 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单位会员:

1. 获知本会年度活动计划,优先参加本会及分会主办的国际、国内活动,优惠2名代表会议注册费各20%,给予展台费优惠;

2. 优惠订购本会出版的书籍,免费登录学会网站查阅信息;

3. 获得本会给予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咨询;

4. 获得本会和分会活动的承办权;

5. 区域性单位会员可推荐1名代表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6. 可在本会网站上宣传会员单位及其活动;

7.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五)联络方式更改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本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停止,已交会费不退。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员超出应交会费期限6个月以上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时本会视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监事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l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l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用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候选人由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和有关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有一定影响、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员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知名专家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是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监事长应是在本会有较高威望和公信力的人士,秘书长应是有运营和管理经验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如刑事犯罪、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运营,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有关方面(如外事、法律和有关行业科技等)顾问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请;

(五)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单位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任职的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学会工作时,由原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葡京3522新地址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需有支撑单位,分支机构的支撑单位实行公开招标,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单位,并应明确承诺对分支机构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各分支机构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为便于工作,可设常委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分支机构委员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六)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分会活动,一般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活动,召开1-2次分会委员会工作会议,开展科普宣传和继续教育活动;

(七)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和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19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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